剛賣掉兩歲親生子,又將腹中胎兒預售
2024/07/25 14:01 來源:法制與新聞網(wǎng) 閱讀:1.4萬
2017年底至2018年11月,,福建安溪人黃春秋通過網(wǎng)絡,,參與販賣兒童4名。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間,,黃春秋伙同他人販賣兒童13名,,獲利53.4萬多元。最終,,參與拐賣17名兒童的團伙主犯黃春秋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獲刑18年,。讓人感到吃驚的是,,出賣兒童的元兇竟然是他們的親生父母。
拐賣13名兒童
2018年11月,,福建省廈門市公安局接公安部案情通報:一名叫黃春秋的犯罪嫌疑人在網(wǎng)上從事販賣嬰兒的不法活動,。廈門警方隨即成立專案組對其展開調(diào)查。2019年1月22日,,廈門警方將黃春秋抓獲,。
互聯(lián)網(wǎng)是黃春秋尋找買家和賣家的主要途徑,其作案方法是:在QQ群和微信群收集父母“送養(yǎng)”親生子的信息,、謊稱自己或親友要收養(yǎng),、與“送養(yǎng)”父母商談“送養(yǎng)”事宜、確定“送養(yǎng)”價格,。同時,,他單獨或伙同陳玉珠、蘇貴德等人尋找“收養(yǎng)人”,。他們通過隱瞞“收養(yǎng)人”真實身份信息并獲取巨額差價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2018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8日間,,被告人黃春秋等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先后在福建省廈門市、泉州市,、龍巖市,,陜西省西安市,江西省南昌市及廣東省廣州市,、佛山市等地多次居間介紹出賣13名兒童,,獲利共計53.4萬多元。其中,,黃春秋參與拐賣兒童13人,,陳玉珠參與拐賣兒童4人,蘇貴德參與拐賣兒童1人,,其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本案13起犯罪,部分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黃春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陳玉珠、蘇貴德則起一般介紹的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
2020年4月15日,犯拐賣兒童罪的黃春秋被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陳玉珠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被告人蘇貴德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繼續(xù)追繳被告人黃春秋、陳玉珠,、蘇貴德等人違法所得,。
一審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2020年8月28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黃春秋被警方抓獲后,,他對2017年底至2018年11月,,自己單獨或伙同汪某、吳某耀等人拐賣其他4名兒童的犯罪事實未全部如實供述,,未供出賣方及收買方的具體身份信息,、聯(lián)系方式等,導致公安機關當時未掌握本案4起犯罪的相關線索,、證據(jù),。為避免案件過分延遲,公安機關將已經(jīng)查證清楚的犯罪事實先行移送審查起訴,,再對其他犯罪事實進一步查證,,待查清后再行移送審查起訴。
后來,,黃春秋參與拐賣其他4名兒童案發(fā),。2021年4月13日,在福建省倉山監(jiān)獄服刑的黃春秋因涉嫌犯拐賣兒童罪,,被押至廈門市第二看守所羈押,。
另查證拐賣4名兒童
讓人痛心的是,與上次黃春秋等人拐賣13名兒童案件一樣,,這4名兒童也都是被其親生父母所賣,,他們最小的出生才幾天,,最大的6歲。出賣兒童的父母和收買者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7年底至2018年11月,,黃春秋在福建省廈門市、廣東省佛山市,、浙江省溫嶺市居間介紹販賣兒童4名,。2017年年底,黃春秋獲知黃某鉆欲為其女兒黃某芳領養(yǎng)一名男嬰的消息,。2018年1月,,黃春秋網(wǎng)上獲悉陳某、容周某夫婦意圖出賣2016年4月23日出生的親生兒子陳某熙,。2018年1月8日,,經(jīng)黃春秋居間介紹,陳某夫婦將陳某熙帶至廈門以人民幣6萬元的價格出賣給黃某鉆等人,,黃春秋從中賺取介紹費兩萬元,。
2018年年初,容周某再次懷孕,,他們聯(lián)系黃春秋后商定待孩子出生后予以出賣,。黃春秋通過安溪人汪某,將這個未出生的嬰兒介紹給吳某忠,。汪某2017年11月15日因犯拐賣兒童罪被安溪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因汪某處于緩刑考驗期間,,她安排吳某耀帶領吳某忠等人前往廣東佛山交易。2018年9月,,黃春秋安排容周某在廣東某醫(yī)院產(chǎn)子,。同年9月18日,吳某耀帶著吳某忠等人到醫(yī)院抱回容周某所生男嬰,。陳某,、容周某獲利5萬元,黃春秋從中賺取介紹費1萬元,,汪某賺取介紹費1.21萬元,,吳某耀賺取介紹費0.99萬元。該嬰兒被解救后由其爺爺陳某華帶回家中撫養(yǎng),。
2018年10月初,,黃春秋獲知李某木、李某蘭意圖出賣待產(chǎn)男嬰,,遂與之商定價格為8萬元,。黃春秋安排李某蘭在廣東某醫(yī)院生下男嬰后,,于2018年10月23日帶領蔡某輝等人到該醫(yī)院以8萬元價格買下了該男嬰。該男嬰由蔡某輝帶回福建惠安家中撫養(yǎng),,2020年8月被公安機關解救,。
2018年11月,黃春秋獲知浙江溫嶺人徐某明意圖出賣男童徐某可,,遂與之商定價格為3萬元,。后黃春秋伙同陳玉珠等人介紹以12萬元價格將該男童出賣給楊某焚。2018年11月26日,,黃春秋及陳玉珠等人帶著楊某焚到溫嶺買下徐某可,,黃春秋從中賺取介紹費2.8萬元。徐某可由楊某焚帶回晉江家中撫養(yǎng),,2019年11月被公安機關解救,。
主犯最終獲刑18年
2022年10月8日,汪某被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同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2022年10月8日,,吳某耀被取保候審,。此案偵查終結后,被公安機關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此后,,廈門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春秋、汪某,、吳某耀犯拐賣兒童罪一案,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春秋、汪某,、吳某耀以非法獲利為目的拐賣兒童,,其中,黃春秋拐賣兒童4人,,汪某,、吳某耀拐賣兒童1人,其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黃春秋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汪某,、吳某耀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黃春秋,、吳某耀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吳某耀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汪某當庭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汪某,、吳某耀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亦可酌情從輕處罰,;黃春秋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前,發(fā)現(xiàn)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并罰,;汪某在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間,再犯本罪,,應當撤銷緩刑,,予以并罰。
2023年8月11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黃春秋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與前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撤銷安溪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第二項對汪某宣告緩刑的執(zhí)行部分;汪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與前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吳某耀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繼續(xù)向黃春秋,、汪某,、吳某耀追繳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黃春秋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黃春秋及其辯護人的訴辯意見是:上訴人所犯前罪和本案系同種罪行,,原判予以并罰不當,。上訴人在前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已供認本案部分犯罪事實,檢察機關遺漏指控導致生效裁判漏判,,屬于事實認定錯誤,,應當啟動再審程序予以糾正;上訴人不構成拐賣兒童罪,,應構成收買兒童罪等,。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在案無證據(jù)證實公安機關此間有處理不當?shù)那闆r,,故訴辯意見提出檢察機關遺漏指控導致生效裁判漏判,,屬事實認定錯誤的訴辯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其他訴辯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原判認定上訴人黃春秋,、原審被告人汪某,、吳某耀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2023年10月31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4年3月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布了黃春秋,、汪某等拐賣兒童二審刑事裁定書。(殷曉章)
【案件警示】
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辦案法官認為,此案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意義,。拐賣兒童,,不僅侵害兒童的身心健康,還嚴重威脅社會的治安秩序,。兒童不是父母的私人財產(chǎn),,不能被買賣。在17起犯罪中,,主犯黃春秋和參與者以及出賣子女的親生父母,、收買方等均構成拐賣兒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