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夕贈禮分手后能不能要回,? 法官:不屬彩禮的可按贈與合同處理
2024/08/09 20:29 來源:北京晚報 閱讀:1.1萬
本報訊(記者林靖)七夕將至,,很多戀人互贈禮物傳遞愛意。贈禮特別是巨額財物,,分手后能主張返還嗎,?就此類案件中雙方產(chǎn)生的爭議問題,,北京一中院法官予以詳解。
一次聚會上,,張斌(化名)對曉晴(化名)一見鐘情,,便主動添加了對方的微信,經(jīng)過一段時間的交流后,,七夕當天,,他約曉晴夜晚漫步湖邊,將精心挑選的項鏈放在曉晴的手心,,鼓起勇氣告白,。兩人確立戀愛關系后,張斌還經(jīng)常在節(jié)日,、兩人紀念日及曉晴生日等日子,,向曉晴發(fā)送微信紅包,并附言表達愛意,。然而二人分手時,,張斌還能要回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與禮金紅包嗎?
我國《民法典》第657條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據(jù)此,,北京一中院團河法庭法官吳揚新,、丁彥勻認為,一方在節(jié)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的時點給付另一方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或是為了表達或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屬于一般贈與,,分手時不能主張返還,。
不過,,有時男士還贈送“巨額禮物”來追求心儀的女神,,若戀愛不成,,分道揚鑣,,送出的巨額禮物還能要回嗎,?
《民法典》第158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jù)其性質(zhì)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法官認為,,若贈與行為無附加條件,,單純?yōu)榱俗屌耖_心,或吵架后求和好,,或僅為表達愛意等,,那么兩人分手后,這些無條件送出去的禮物是不能主張返還的,。但若以結婚為目的贈送昂貴禮物,,法律上視為附條件的贈與,既然兩人分手,,結婚的條件未成就,,一方可主張對方返還。就返還的方式和數(shù)額,,法院會綜合考量給付時間,、給付方式、財物價值等因素,,依法裁判,。
法官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法院審理涉彩禮糾紛案,,可根據(jù)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shù)亓曀?、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方在節(jié)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