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送餐后造成事故,,用人單位擔責嗎,?
2024/08/23 09:29 來源:人民日報 閱讀:1.1萬
外賣騎手莫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送外賣,某日行駛到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某路段時,,遇同樣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胡某沿該路段行駛,。雙方發(fā)生碰撞,,造成胡某受傷,車輛損壞,。根據(jù)廣州交警支隊黃埔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莫某負全部責任,胡某無責任,。
事故造成胡某右髕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胡某被評定為十級傷殘。雙方在賠償上存在分歧,,胡某將莫某以及與莫某存在勞務關系的某科技公司訴至法院,。
“爭議的焦點在于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莫某駕駛電動車是否正在履行職務行為,如果認定因職務行為致?lián)p,,其用人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法官胡梓苑說,。
“根據(jù)我們的后臺數(shù)據(jù),,莫某最后一單送達時間為12時6分;這單結(jié)束后,,他當天沒有新的接單,、配送記錄?!狈ㄍド?,某科技公司拿出當天的工單記錄,堅稱“事發(fā)時間屬于莫某非提供勞務的自身時間范圍內(nèi),,因此事故是在非履行職務期間發(fā)生,,與公司無關”。
經(jīng)過詳細詢問和查閱比對,,法院厘清了事故發(fā)生前后的“時間線”:當日,,莫某最后一次訂單送達時間為12時6分58秒,與事故發(fā)生時的12時10分非常接近,;而且,,當時他在接單平臺仍處于上線狀態(tài),按常理應在送完前一單,,返回商圈重新接單的過程中,。
基于外賣配送工作的靈活性、特殊性,,加之莫某與某科技公司的勞務關系中,,對于配送訂單量及服務時間并無明確約定。法院認為,,莫某在配送完成后至重新接單期間,,應視為其勞務工作的延續(xù),事故應認定為發(fā)生在履行職務期間,。用人單位某科技公司應承擔侵權責任,,賠償胡某損失18.68萬元。
“對于新業(yè)態(tài)的靈活用工模式,,勞動者是否處于工作期間,不能僅憑點擊接單,、點擊送達簡單認定,;而應結(jié)合其工作時間,、地點、原因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焙髟氛f,“若騎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形的,,用人單位擔責后可向其追償,。”(記者 賀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