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設障曬糧致人死亡,,如何擔責?
2024/09/02 16:27 來源:人民法院報 閱讀:1.3萬
近期,,陰雨天氣給農作物適時收獲,、晾曬造成不利影響,加上一些農村晾曬場地少,,曬糧場地難尋成為農民面臨的一大困難,。于是,不少基層政府打開大門,、讓出大院,為當地農民提供曬糧場地的新聞,,一度沖上熱搜,。然而,也有部分農民為圖方便,,直接把道路當成曬糧場地,,甚至還在晾曬區(qū)域外側設置磚頭、石塊,、樹干等障礙物,。占路曬糧,之于糧食,,有損品質,;之于交通,留下隱患,有違法規(guī),。家住河南省溫縣的陸某將自家玉米粒晾曬在非機動車道上,,并設置了攔截物防止糧食被碾壓,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途經時,,被攔截物絆倒致其死亡,,由此引發(fā)一起刑事案件。最終,,該案經法院審理,,陸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本案的判決,,體現了憲法和法律對生命權的尊重和保障,,也再次提醒社會大眾共同關注農村曬糧問題,引導群眾文明晾曬,,同時,,還要強化道路環(huán)境治理,確保群眾出行安全,。
公共道路成曬場 騎車人被絆身亡
溫縣,,地處黃河、沁河沖積平原,,屬暖溫帶大陸性季風氣候,,地勢平坦、土地肥沃,,尤其適合糧食作物生長,。所以,這里成了黃河以北第一個噸糧縣,,有全國首個小麥博物館,,是“四大懷藥”的原產地。
溫縣農民陸某,,依靠承包黃河灘土地種糧為生,。2022年麥收過后,陸某在承包的灘地上種了十七八畝玉米,。同年9月24日晚上至25日上午,,陸某用車運輸了大約1.5萬公斤玉米粒,倒在了溫縣某道路北側的非機動車道上晾曬,,占據了非機動車道一半的面積,,長度約200米左右。
陸某為避免行人和車輛進入非機動車道內碾壓其晾曬的玉米粒,,就在晾曬玉米粒的東邊將一根帆布水帶一端綁在非機動車道北邊的樹上,,另一端綁在非機動車道南邊綠化帶的小樹上,。綁的帆布水帶離地約1.5米,兩頭高,,中間低,,中間最低處離地約1米高。
2022年9月26日14時20分許,,被害人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上班,,途經陸某晾曬玉米粒的路段時發(fā)生了事故。王某的脖子被陸某在非機動車道內設置的帆布水帶絆住,,隨后摔倒導致頭部撞擊地面造成顱內嚴重損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王某符合顱腦損傷死亡,。
定罪量刑起爭議 三方意見難統(tǒng)一
案發(fā)后,陸某因涉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溫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向一審法院提起公訴,。案件審理期間,公訴機關及被告人的辯護人均認為陸某占用公共道路曬糧并設置攔截物致人死亡的行為應認定為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害人家屬則認為案件定性錯誤,,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陸某為初中畢業(yè)文化程度,,不善言辭,作為一個憨厚,、老實,、認知能力較低、法律意識淡薄,、長期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辛勤勞動的農民,,加上家里有兩個未成年的兒子,陸某只想著把辛辛苦苦打來的糧食盡快曬干,、出售,,來補貼家庭生活。再加上農村大部分的糧食晾曬場地在村莊內基本上都被占為他用,,因此,很多農民都把自己夏季打的小麥或秋季收獲的玉米粒晾曬在城鄉(xiāng)結合部道路的非機動車道上,。這種現象在農村普遍存在,,不僅是陸某,其他村民也都以類似方式來晾曬糧食,。所以,,陸某并沒有完全意識到其行為的危險性,,其不會認為該行為可能會造成人員傷亡的后果,在他的思想意識中,,就是想盡快把玉米粒曬干,、出售,別無他意,。但是,,陸某用帆布水帶攔路的危險行為卻無意中造成了王某撞到水帶摔倒后死亡的結果。
辯護人認為,,在非機動車道拴綁帆布水帶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主觀上因過失造成被害人王某死亡的結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應當按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被害人家屬則主張,,被告人陸某主觀上因疏忽大意應該預見而未能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發(fā)生了在非機動車道兩側用帆布水帶攔路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實,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其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
案件事實漸明晰 曬糧者領刑四年
那么,陸某占用公共道路曬糧并設置攔截物致人死亡的行為,,究竟應如何定性,?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陸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陸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陸某因疏忽大意,,未意識到用帆布水帶在非機動車道攔路帶來的后果,致駕駛電動自行車經過的被害人王某被絆倒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陸某主觀上因疏忽大意應該預見而未能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發(fā)生了在非機動車道兩側用帆布水帶攔路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實,,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陸某的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當,不予采納,。辯護人辯解應定性為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意見,,不予采納。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陸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解析
事故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主審法官認為,,被告人陸某作為認知能力正常的成年人,應當能夠預見私自用帆布水帶阻攔正常通行的非機動車道可能導致的危險,,其在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情況下,,拴綁帆布水帶占用非機動車道用于晾曬玉米粒,給行人造成了現實危險,;同時根據陸某拴綁帆布水帶的動機,、水帶的具體特征及案發(fā)地人員密集程度等因素,綜合考量其行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不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兩罪名侵犯的法益不同,。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區(qū)別在于侵犯的法益不同。過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權,。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法益是社會公共安全,,是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造成了潛在的和現實的威脅,。前者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后者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而公共安全的核心在于“多數”,,當行為人侵犯的對象和目標難以認定是否為不特定時,除了探尋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和行為動機之外,,還應輔以判斷該犯罪行為是否造成了眾多人員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廣泛損失,,或者對公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威脅。如果危害結果不具有廣泛性,,則不應當認定其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陸某在非機動車道上拴綁帆布水帶,,目的是防止其晾曬的玉米粒被路上的行人和車輛碾壓,,針對的對象具有相對特定性,僅是在道路一側的非機動車道上碾壓玉米的行人和車輛,,而非行駛在該條道路上所有的行人和車輛,,其侵害的范圍是可控的。而從本案的客觀結果上看,,造成了被害人王某死亡的結果,,侵犯了王某的生命權,除此之外并未造成其他人員傷亡的更為嚴重的后果,。因此,,從侵犯的法益上看,本案并未體現危害結果的廣泛性,,難以凸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公共安全的法益,,更貼近于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法益。
其次,,關于危險方法的界定,。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過失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該罪所指的危險方法是與失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一切對公共安全具有危害性的方法,。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與失火,、爆炸等方法的嚴重危險性明顯不相稱,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則不符合本罪的客觀表現,。因此,對于危險方法的界定,,不能作無限制的擴大解釋,,否則會侵犯公民的預測可能性,導致司法實踐中打擊面過大,,不僅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也不利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本案中,被告人陸某在非機動車道上拴綁帆布水帶的危險性,,應綜合考慮各類因素,,判斷是否足以構成高度危險。若行為人在高速路,、城市主干道等人流,、車流集中、車速快的路段設置攔截物,,如果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就有可能使車輛及行人失去控制,進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發(fā)生,,這樣的行為具有嚴重危險性,,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而本案根據被告人陸某拴綁水帶的具體特征,、案發(fā)地的車流路況及人員密集程度等因素,,綜合認定陸某的行為不具有嚴重危險性,不屬于危險方法的范疇,。
第三,,被告人應負的注意義務。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過失是行為人對自己的某種舉動所引起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tài)度,。過失致人死亡罪中疏忽大意的過失則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疏忽大意過失中的注意義務是為一般人所設定的,,不僅來源于法律和規(guī)章制度所確定的義務,,而且包括日常生活準則所提出的義務。
本案被告人陸某作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其認知能力正常,,應該能夠預見私自用帆布水帶阻攔正常通行的非機動車道可能導致的危險,并有義務積極采取措施消除危險,,但陸某為追求自身利益,,私自拴綁水帶占用非機動車道用于晾曬玉米粒,且未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忽視了所拴綁的水帶給行人所造成的現實危害,,其主觀上并非為了危害社會公共安全,而是未盡到其應負的注意義務,,具有明顯的疏忽大意的過失,。
專家點評
占路曬糧危害大 應標本兼治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毋愛斌
本案歷經一審的刑事判決,再到二審的維持原判,,每一步司法程序都伴隨著兩級法院法官的積極努力,,他們致力于徹底化解雙方之間的矛盾。然而,,這一案件不僅給被害人的家屬帶來了無法言喻的悲痛,,同時也讓被告人承受了身陷囹圄之苦與財產損失之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障礙,、打場曬糧,。但是,幾乎是“年年禁止年年曬”,。公路曬糧究竟為何屢禁不止呢,?
究其原因,大致如下:一,、條件所限,,缺乏專門的曬糧場地和設施。公路作為免費且平整的場地,,自然成了農民曬糧的首選,。二、普法宣傳不到位,。群眾對公路曬糧危害性認識不足,,對多年延續(xù)下來的傳統(tǒng)習慣心存僥幸,認為公路晾曬糧食的人很多,,法不責眾,。三、行政執(zhí)法存在缺失,。隨著交通路網的日益發(fā)達,,執(zhí)法管理部門因人員所限,難以及時有效地巡查和執(zhí)法,,同時也存在重教育輕查處的現象,,導致達不到懲戒的效果。四,、引導和服務不到位,。在加強道路安全綜合整治、糾正隨意占道打場曬糧行為的同時,,要處理好從嚴管理與引導服務的關系,,既要糾正違法行為,又要保護群眾利益。
因此,,對占路曬糧,,應做好宣傳教育與溝通勸導,通過法治宣傳和教育,,引導群眾真正認識到公路曬糧的危害性和風險性,,做到該懲處的及時懲處,該引導的有效引導,,切實增強群眾的法治意識和安全意識,。同時,要加強跨部門合作,,共同制定和實施治理公路曬糧的方案和措施,,形成治理公路曬糧的合力,提高治理的效率和效果,。
民生無小事,,枝葉總關情。占路曬糧問題既是農業(yè)生產活動中的“老毛病”,,也是走向鄉(xiāng)村治理現代化的“新考題”,。
解決占路曬糧問題,不能只盯著“占路”,,還應轉變治理思路,,從“疏”的層面找出口,將目光放在如何滿足農民的曬糧需求上,,多站在農民的角度謀實策,、出實招。只有解決曬糧的后顧之憂,,才能標本兼治,,將問題徹底解決。(劉建章 姜章 李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