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債消”,,還是“父債子還”?
2024/09/24 10:00 來源:人民法院報 閱讀:1.4萬
在傳統(tǒng)觀念里,“父債子還”是天經(jīng)地義的事,。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還沒還清債務,,債務人就去世了,,是人死債消,還是父債子還,?近日,,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對“父債是否應由子來還,?”這一疑問作出了回答,。
父親生前欠款,兒子前妻均不認賬
陳某家住棗陽市七方鎮(zhèn),,因家庭困難,,自2009年3月起,一直在沈女士經(jīng)營的農(nóng)資店賒購化肥,、種子等,,待糧食出售后支付欠款。截至2023年5月,雙方經(jīng)結算,,陳某還欠沈女士的化肥,、種子款共計23124元,并向沈女士出具了欠條,。
怎奈人有旦夕禍福,,兩個月后,陳某因病死亡,。沈女士認為“父債子還,,天經(jīng)地義”,遂持欠條找到陳某的兒子小陳,,要求其償還欠款,。
小陳認為,欠條上的名字是不是父親簽的無法確認,,拒絕還錢,。
于是,沈女士又聯(lián)系到了陳某的前妻胡某,。胡某告訴沈女士,,她和陳某早在2008年6月已離婚,該欠款并非夫妻共同債務,。
農(nóng)資店主將債務人的親屬告上法庭
多次交涉無果后,,2024年7月,沈女士一紙訴狀將小陳,、胡某訴至棗陽法院七方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陳某欠下的化肥、種子款等23124元,。
法庭上,,沈女士訴稱,陳某賒購化肥,、種子,,是經(jīng)張某的介紹才同意的。陳某每次賒購化肥,、種子,,都在原告的記賬本上簽字為證。陳某死后,,沈女士對其賒購的化肥,、種子款做了最后結算,累計欠款23124元,,有陳某本人書寫的欠條為證,。沈女士認為,,小陳作為陳某的兒子,繼承了陳某的遺產(chǎn),,依法應當償還陳某生前的債務,,付清欠款。
針對沈女士的起訴,,小陳作了四點答辯意見,。他認為,一是原告出示的欠條上有改動,,沒有法律效力,;二是賒種子、肥料應當有明細,,但原告沒有提供,,欠款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三是其父親生前賒欠的化肥,、種子,,有的是從原告處買的,有的是從別處買的,,不能確認是否都是欠沈女士的;四是其母親與父親幾年前就已離婚,,欠款與她無關,。
法院:債務人的兒子需在繼承的財產(chǎn)范圍內清償其父生前債務
胡某經(jīng)傳票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庭審過程中,,法官聽取雙方陳述,對相關證據(jù)進行了核實,。
法官經(jīng)審理認為,,陳某因經(jīng)營耕地需要,在原告處購買化肥,、種子等農(nóng)資產(chǎn)品,,共計欠款23124元,有其出具的欠條為證,,予以采信,。
法官認為,陳某去世后,,其房產(chǎn)等財產(chǎn)由其子小陳繼承和管理,,該遺產(chǎn)數(shù)額高于該欠款數(shù)額,小陳應在繼承和管理的財產(chǎn)范圍內,,清償其父陳某生前的債務,。
法官同時認為,,胡某與陳某早已離婚,該筆債務不是其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原告要求胡某承擔責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據(jù)此,,法官一審判決被告小陳償付原告沈女士農(nóng)資款23124元;駁回沈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經(jīng)過法官明法析理,,小陳認可了判決內容,并于近日將欠款全部還清,。
觀察思考
“父債子還”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
“欠債還錢,,這是做人的基本誠信。但‘父債子償’,,只是古代的一種說法,,并不符合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背修k法官張家政說,,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負有還款義務的主體是債務人,。
法官表示,需要注意的是,,債務人死亡并不意味著債務必然“消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也就是說,債務人去世后,,繼承人要在繼承的遺產(chǎn)實際價值內承擔被繼承人稅款及債務的清償義務,,放棄繼承的可以不負責償還債務。關于放棄遺產(chǎn)繼承,,法律規(guī)定一定要在遺產(chǎn)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法官表示,,“父債子還”是一種有限清償責任,而非無限清償責任,,即繼承人僅在接受遺產(chǎn)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承擔清償義務,,對于超出遺產(chǎn)實際價值的債務不負清償責任。當然,,如果繼承人自愿償還超過所得遺產(chǎn)實際價值的債務,,法律對此也并不進行干預,這屬于繼承人的權利自治,,但繼承人清償后,,也不得以限定繼承原則為由請求返還。
法官認為,,本案中,,小陳沒有放棄繼承權,實際繼承了父親陳某的房產(chǎn),,管理了父親名下田地,,且財產(chǎn)數(shù)額高于欠款,其應當對父親生前未了結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總之,,“父債子還”“子債父還”,這其實彰顯的是一種誠信理念,,在法律上并無此規(guī)定,。本案中,被告小陳聽了法官的釋法明理后,,能夠主動履行判決義務,體現(xiàn)了一種誠信與擔當,。(梁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