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方式與保險合同不一致,,能理賠嗎,?
2024/10/16 10:02 來源:人民日報 閱讀:1.4萬
主動脈夾層是一種嚴重的心血管急癥,30多歲的陳先生曾患有此病。2022年11月,,陳先生住院治療,,完成手術。病愈出院的他想到自己曾購買過重大疾病保險,便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很快,該保險公司向他出具理賠決定書,,決定不予理賠,,主要理由有二:第一,陳先生患的“主動脈夾層”并非合同寫明的“主動脈夾層動脈瘤”,,不在承保范圍,;第二,陳先生的手術方式并非合同約定的“開胸”或“開腹”手術,。
陳先生不認可,,便將該保險公司訴至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人民法院。武昌區(qū)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30萬元,。該保險公司不服裁判,,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武漢市中院立案后進行了調解,,最終,,該保險公司向陳先生支付保險金30萬元。
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為何不成立,?武昌區(qū)法院水果湖法庭法官劉一嫻解釋,,關于“主動脈夾層”是否屬于“主動脈夾層動脈瘤”,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釋,。本案中,陳先生已通過多部醫(yī)學典籍舉證證明“主動脈夾層動脈瘤”與“主動脈夾層”系一種疾病,,即使存在歧義,,依據法律規(guī)定也應作出對陳先生有利的解釋。
在保險合同中,,限定“開胸”或“開腹”手術方式屬于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合同未依法將該免責條款以醒目方式標明。隨著醫(yī)療技術的進步,,對患者而言創(chuàng)傷更小,、死亡率更低,、并發(fā)癥發(fā)生率更低的治療方式會取代原先的治療方式。保險公司限定了治療方式,,不符合醫(yī)學發(fā)展規(guī)律,,也違背合同目的。投保人購買人身保險合同(重疾險)的真實意思是轉移被保險人因重大疾病帶來的經濟風險,,即使保險條款中列明治療方式,,如果該治療方式與合同目的相悖,保險公司不能以該約定為由免除自身保險賠付責任,。
水果湖法庭庭長殷曉艷介紹,,現實中,一些保險公司對條款進行限縮解釋拒賠的情況,,或限定治療方式,,或限定疾病必須伴有某些并發(fā)癥,或限定疾病的程度和治療過程等等,。對這些限縮解釋,,需要對投保人進行明確的提示說明,同時,,還應符合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保險公司擬定醫(yī)療保險產品條款,,應當尊重被保險人接受合理醫(yī)療服務的權利,不得在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或者違背一般醫(yī)學標準的要求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狈駝t,即使保險合同中有這些條款,,法院也不支持保險公司借此拒賠,。(記者 田豆豆)